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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部门设置、人员构成等基本情况;

  (四)内部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近三年的业务收入及业绩证明、行业排名、年检和荣誉证书等材料;

  (六)省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省国资委组织成立评审小组,对提交申请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规模、工作业绩等情况,提出进入备选库中介机构名单,经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资质、执业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省国资委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和备选库调整机制。每两年对备选库评审公布一次,期间发现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随时淘汰,取消备选库资格。

  第十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备选库资格:

  (一)执业人数和资质等发生变更,导致不符合备选库条件的;

  (二)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的;

  (三)泄露国家或企业秘密的;

  (四)以贿赂、串通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服务项目的;

  (五)出具虚假、不实报告的;

  (六)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七)其他不符合备选库资格情形的。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与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定期协调沟通机制。

第三章 中介机构选聘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和省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须在备选库中选聘。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发生下列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由省国资委选聘:

  (一)省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业绩考核、薪酬分配专项审计;

  (二)省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财务信息质量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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