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纪检监察部门和省管企业监事会认为需要选聘中介机构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选聘中介机构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省管企业发生下列需报省国资委核准的事项,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由省国资委统一选聘:
(一)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
(二)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大额捐赠等对企业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解散、申请破产等关系企业存续与否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十五条 省管企业发生需报省国资委备案的事项,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从备选库中选聘,并将选聘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委托等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省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业绩考核、薪酬分配专项审计;
2.省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财务信息质量抽查;
3.同时涉及三户以上省管企业的选聘事项;
4.其他需要公开招标的事项。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招标要求的;
2.时间紧急的;
3.公开招标时流标的项目。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涉及国家机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
2.省国资委和省管企业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有异议,或认为存在较大质量问题,需要另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查的;
3.纪检监察部门和省管企业监事会认为需要选聘中介机构的;
4.临时突发事项。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根据聘用中介机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中介机构的选聘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选聘工作;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委托方式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选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