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由省国资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标。省国资委负责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由省国资委负责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人。
第二十条 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的,由省国资委根据项目大小、要求,对应中介机构资质、规模和执业质量,直接指定中介机构。
对临时性或单笔服务费用数额较小的项目,遵循择优原则,按照不低于一比三的比例抽签确定中介机构。
第二十一条 确定聘用中介机构后5个工作日内,省国资委或省管企业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签署业务委托合同,落实相关各方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服务费用,采用公开招标和竞争谈判方式的,以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金额为准;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的,由省国资委或省管企业参考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和市场价格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为省管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应由省管企业承担的,省国资委统一代收代支。
省管企业应于业务委托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用全额交存省国资委专门账户。业务委托合同履行完毕后,省国资委根据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结果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因服务范围变化等因素导致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追加支付。
第四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建立评审专家库,由省国资委、省管企业监事会、省管企业及相关行业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专家可以参加省国资委组织的备选库评审、聘用中介机构评标、业务委托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及专业报告审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