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8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志军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
  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