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全面推行支农“阳光信贷”。金融机构要从改进信贷服务方式抓起,面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内容,特别是信贷制度、操作流程、服务限时、联系方式、监督方法、办理结果要面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产品营销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合理扩大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农贷信贷员包村服务。农村合作银行要围绕“创评诚信新农户,发放诚信贷款卡”活动,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四、着力加强农村金融担保体系建设
(十三)发展为农服务担保机构。各县(区)要成立政府主导的区域性的农村贷款担保公司,专门为农户、农村工商业、农村经济组织、农民种养大户等提供融资服务。对已成立的担保公司,要拿出30%的担保基金为农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同时,广泛动员和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济实体和各类社会资金参与组建担保公司,服务、支持“三农”贷款。
(十四)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建立合作机制,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密切合作,共同解决融资难问题。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愿意为“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并符合信贷条件的,要予以鼓励和支持,不设置最低资本金等限制性条件;要根据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合理确定担保贷款的放大倍数;对农村贷款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实行少上浮或不上浮利率,降低农民贷款融资成本。
(十五)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凡财产权益明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原则上都可以试点用于“三农”贷款担保。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扩大承贷对象,凡是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集体用地使用证》、有地上定着物的农村小企业和承包经营户,都可以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认真开展林地(权)、水面承包经营权、合作组织股权、农业机械等抵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农民耕地、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方式,为增加农村有效信贷投放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规范与银行贷款业务有关抵押物评估及登记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评估、登记次数,降低收费标准,明确登记部门。
五、不断拓展农业保险和资本市场
(十六)大力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认真总结农业保险试点经验,积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覆盖面,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途径。切实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项目,重点做好水稻、小麦等主要种植业品种和能繁母猪、奶牛等主要养殖业品种保险,逐步达到应保尽保;推进经济作物、养殖项目、高效农业以及农机具、渔船渔民保险试点工作,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非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的比重。
(十七)把保险机制引入到农村小额贷款。开发保费低、保障适度、简捷易懂的小额贷款险种,使涉农企业组织或农户无须提供担保即可获得银行信贷支持。保险公司要研究开发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立健全与信贷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防范化解“三农”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