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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促进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加快发展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促进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加快发展的通知
(宿政发〔2009〕86号 2009年8月23日)


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宿迁经济开发区和市湖滨新城统筹区域发展能力,促进宿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将市发改、规划、建设、经贸、外经贸、科技、劳动保障、环保、城管、安监等十个职能部门行使的市级相关审批管理权限,授予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管委会独立行使。
  授权后,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管委会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在独立行使市级相关审批管理权限的同时,切实承担相应的责任,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规范行政管理和审批、执法行为,主动接受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培养,及时将有关批文和材料抄送市相关部门备案,以便做好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将授权协议书所明确的市级相关审批管理权限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委托的相关管理权限不折不扣地授予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管委会独立行使,并加强依法监督和业务指导,全力支持宿迁经济开发区和市湖滨新城加快发展。市政府将加强对此次授权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授权到位,真正发挥授权促进宿迁经济开发区和市湖滨新城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功能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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