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广西“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对部分已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进行区位调整。已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意向项目发生变化,或者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以及重大项目、扩大内需项目建设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在满足拟调整土地尚未实施征地、拟调整区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拟调整规模不突破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三类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可以拟订区位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征而未供、项目不落实的批次用地,要依法调整用于新的急需建设项目,确保土地的有效供应和开发利用,防止出现土地浪费和闲置。

  (五)对2009年已审批的用地开展批后实施检查。核查是否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开展批后实施工作,是否存在“搭车”用地情况,项目是否落实、资金是否到位、是否能在2009年开工建设等。对项目不落实或未按规定缴纳有关报批费用的批次用地,收回用地指标。待项目落实或缴纳有关报批费用后,再优先另行安排用地指标。

  (六)集中查处、办结一批违法用地用海案件。加强土地海洋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未批先用、少批多占等违法违规用地用海行为。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破坏耕地的行为,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肃依法查处。

  三、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2009年8月15日前)

  召开全区动员会, 部署百日大会战工作。各市、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

  (二)任务落实阶段(2009年8月15日至11月20日)

  1. 2009年8月20日前:完成项目对接工作;完成2005年至2008年度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的清理和原因分析,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办发〔2009〕202号)的要求,加快对批而未用土地处理工作并及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 2009年8月30日前:完成对2009年已审批的批次用地批后实施自查;完成全部存量建设用地的清理,建立存量建设用地台账,逐级汇总情况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 2009年9月10日前:针对存量建设用地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意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