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六日
加快发展“三农”保险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45号),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就加快我区“三农”保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三农”保险的重要意义
“三农”保险是指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保障对象的保险业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一定的保费支出,分散、转移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不确定风险损失的一种制度安排。加快发展“三农”保险,对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提高农民群众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我区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洪灾、风暴、台风、泥石流及干旱等自然灾害频发,给我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极大的破坏,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现象比较普遍,给农村社会的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和谐因素。加快发展“三农”保险,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对于增强农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完善农村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由于长期受城乡二元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区广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覆盖面不宽,保障水平较低,与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加快发展“三农”保险,为农民提供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险服务,可以有效弥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低等问题,促进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