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大力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满足农民群众的保险保障需求,完善农村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七)积极开发适合我区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我区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三农”保险工作,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保险服务“三农”的方式和规律,积极开发适合我区农民群众保险需求、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缴费简便、通俗易懂的农村人身保险产品,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农民群众的保障水平。
(八)大力拓宽“三农”保险的服务领域。鼓励保险公司为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农民群众提供商业养老保险服务;鼓励采矿、建筑等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为农民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积极探索利用商业保险机制为库区移民、被征地农民等失地农民建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
(九)积极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农村意外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外出务工保险等业务发展。各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销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向农村低收入群体提供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保险服务。
四、努力促进我区“三农”保险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既是当前我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也是我区保险业发展的薄弱领域,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业的共同努力。
(十)加强“三农”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三农”保险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切实提高运用保险机制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要将“三农”保险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十一)制定“三农”保险的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三农”保险发展,创造条件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区别对待原则,认真研究制定促进“三农”保险发展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保险监管部门要为保险公司开办“三农”保险业务提供“绿色通道”,在机构审批、产品备案、销售资格管理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