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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落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各项措施

  (一)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和“常年程序免疫,春秋集中免疫”的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和布氏杆菌病等动物疫病,适时进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并及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对抗体达不到规定要求、漏免、体弱、怀孕和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同时建立完善免疫档案和可追溯管理制度。按照我区今年的统一部署,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从9月上旬开始,到10月底完成。我区将在秋季集中免疫完成后,组织进行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检查。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

  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在全面开展疫情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规模化养殖场(户)、畜禽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的定时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完成奶牛健康普查年度任务。自治区、各盟市要定期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做好预警预报,完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提高疫情报告时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加强举报疫情核查工作,及时排查疫情隐患,查找防控工作漏洞,制定应对措施,强化防控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散布疫情信息。对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或其他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三)强化动物卫生执法监督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着力加强流通环节的各项防控和监管措施。加大产地检疫力度,严把饲养、屠宰、加工、储运和交易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彻底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取缔。加强对规模化养殖场(户)的防疫监管,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达到100%监管;建立月巡查和季巡查制度,巡查要做到有记录、有整改意见、制度化、常态化。规模化养殖场(户)要实行封闭饲养,实现综合防控,奶牛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猪、禽、种用动物达到健康要求,方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养殖业相关补贴。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引进动物报批报检和隔离检疫制度。针对重大节日期间畜禽及其产品大范围流通、消费量增加的特点,特别是围绕保障国庆60周年大庆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不发生畜产品安全事件的目标要求,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坚决防止动物疫情通过流通环节跨区域传播。力争用2到3年的时间内全面建立实施动物调入前申报、调入后隔离观察、动物产地检疫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各地要加强边境、边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监管,切实做到“内防外堵”,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动态,防止外疫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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