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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兽药和生物安全监管

  要加大兽药质量抽检、兽药残留监测和监管力度,逐步建立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兽药使用档案,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严厉查处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违法违规案件,强化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诊断试剂的订购、供应管理,保证质量和有效供应。加强涉及生物安全有关环节、部门和领域的管理,对实验室有关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确保不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四、有效建立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一)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和动物防疫基础建设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全盘谋划,积极推进。建立健全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执法和技术支撑机构,强化苏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夯实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要求,充实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内容,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落实村级防疫员补助经费,解决好基层动物防疫员工资待遇和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到职能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设施设备到位,各项工作到位,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实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

  (二)保障经费投入

  各地要建立稳定的动物防疫经费投入机制,将兽医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和稳步提高动物防疫工作所需免疫、监测、净化、检疫监督、兽药监管、物资储备、疫情扑灭等经费投入。当前,各地要切实解决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不足、动物防疫员工资待遇无保障问题,保证防疫收费取消后,工作经费不减少,人员待遇不降低,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有所提高。逐步提高基层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确保为农牧民提供高质有效服务。

  (三)强化督促检查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督促检查制度,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督查指导,有效解决防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检查机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对机构队伍不健全、经费投入不到位、防控措施不落实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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