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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卫发〔2009〕52号)


各盟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促进自治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卫生厅、财政厅决定在全区实施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与基本原则
  建立并完善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保障机制,落实农村牧区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坚持助产技术服务的区域规划,规范助产技术服务,保障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坚持公开透明,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强化资金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二、补助对象
  有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户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三、服务内容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见附件1),对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服务内容包括:正常产、剖宫产的基本护理、常规检查、接产服务和基本药物四项基本服务项目。
  四、补助办法
  1.限价标准。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住院分娩平产、剖宫产限额付费包干制。乡镇卫生院单胎平产限价560元,剖宫产限价1100元;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单胎平产限价660元,剖宫产限价1400元。
  2.补助标准。住院分娩的农村牧区孕产妇,不分分娩地点,无论平产或剖宫产,按照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单胎平产限价660元计算,中央和自治区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新农合依据规定比例报销,补助与报销总金额不超过限价标准。
  3.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建立贫困、危重症救助制度。对贫困孕产妇、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患者,除享受本规定的住院分娩补助标准和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之外,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制度的规定再给予相应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五、报销程序与资金运行
  1.凭有效证件享受住院分娩补助。农村牧区孕产妇持本人户籍证明、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母子保健手册等在县域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可直接享受补助,孕产妇只交自付部分。在县域外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本人垫付相关费用,分娩后6个月内凭有关凭证(结算发票、出院证明、相关的身份证明等)到本旗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未达到本地补助标准的,据实给予补助;超过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补助。
  2.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凭证》(见附件2)。凭证一式四联,由产妇本人或家属签名(个人保留第一联,其余三联加盖单位公章留作报销凭证,第二联由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保管存档,第三联为旗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补助凭证,第四联为旗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账凭证)。
  3.各地在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运行中,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报销办法;也可以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统一管理,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将补助资金支付给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并从人力、财力给予支持。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牧区孕产妇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按当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经审核后,报销补助资金。
  4.对贫困和高危重症孕产妇,按照各盟市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给予救助。
  六、资金筹集
  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除中央和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外,地方财政也应承担支出责任,并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住院分娩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七、管理与监督
  1.明确各级部门职责。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制定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实施意见,确定住院分娩服务限价标准,落实和分配年度补助资金,负责全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复核各旗县市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
  盟市卫生局、财政局根据实际可制定本地区住院分娩补助实施办法,负责审核旗县市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对旗县市区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救助资金,定期收集汇总工作情况。
  旗县市区卫生局会同财政局确定当地具备助产资质条件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旗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具体实施工作,制定本地区住院分娩补助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落实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经费,保证住院分娩工作顺利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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