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购买教辅资料是学生的个人行为,任何学校、任何教师都不得以任何名义胁迫、引诱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布置作业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作为一名合格教师,都应该根据教学和学生实际,认真研制作业内容,凡不顾学生和教学的实际,随意以一本教辅资料作为作业的,都属于敷衍教学的行为,都必须严加制止。
(二)规范招生行为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和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7. 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加强招生管理,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2010年起,自治区示范高中和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所在地各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招生计划的50%,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8.普通高中学校跨盟市招生,须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2009年秋季开学始,全区建立并实施高中阶段电子学籍管理制度,对学校跨盟市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电子学籍。普通高中在本盟市范围内跨旗县招生,要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9.严格控制班额标准。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城镇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城镇中学班额不超过50人,各地要按规定标准从严掌握。确有困难的地区,要作出整改规划,争取在三年内使中小学班额达到自治区标准。
(三)规范评价行为
10.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用考试成绩对学校和教师进行排名,不得简单以升学成绩为标准奖惩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高中学校进行高考表彰奖励。严格高考信息管理,坚决制止对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
11.中小学不得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排座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确因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须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规范收费行为
12.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国家免费义务教育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盟市以下任何部门和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越权设立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取缔。
13.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允许向学生收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保险费在学生自愿前提下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继续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校服务性事项规定》(内发改费字〔2005〕1254号)有关精神,不得随意增加服务内容并强行收费。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部分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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