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监管,明确责任,依法查处违规办学行为
14.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层层抓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将把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列入对地方和学校各项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地方教育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15.凡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不规范办学行为未引起高度重视,不作为、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教育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凡存在违规办学行为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旗县区,不得参与“学校管理先进县”评选。
16.在教学、招生、考试等教育教学活动中,实行校长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存在乱招生、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问题而不能及时纠正的学校,一经查实,除通报批评外,凡有自治区级、盟市级(示范)优秀学校等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取消荣誉称号;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部门免去其校长职务。
17.对以营利为目的,强迫、动员、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在职教师,不得参与各类晋级、晋职和评优活动;凡有自治区级、盟市级优秀教师、教学能手、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取消荣誉称号;凡聘任为高级职称的要降低职务聘任岗位;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违规补课,取消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18.自治区教育厅成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指导全区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抽调机关干部,聘请社会督查员,成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督查组,采取定期常规检查与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各地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19.实行专项举报制度,设立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0471-6203730;监察室:0471-6203721);与新闻媒体合作,曝光违规典型案件,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自治区教育厅将进一步完善全区中小学基本管理规范,健全各种评价制度,加强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开展全区范围内随机督导检查,逐步形成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下决心解决好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负担,保障学生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