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并确保其与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以及材料、产品检验报告相一致,且真实有效,同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及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指标的要求;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的控制,应严格执行《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6〕170号)的规定,确保外墙保温系统组成材料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或本市技术标准,并按规范要求对保温层厚度、保温板材燃烧性能及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后置锚固件锚固力等进行现场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予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监理单位应查验采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有效性,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及规定实施监理,对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职责,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环节,应认真核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凡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的,一律不得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对未按相关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违反限制、禁止使用技术通告要求的,应立即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允许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抽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变更文件、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水平。
四、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及检测行为监督
市建委将按照《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关于建设平安重庆的决定》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认定、备案和公告管理制度,对具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备案管理,对尚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实行认定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对通过认定、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向行业予以公告。同时,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开展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