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机构应严格依据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不得弄虚作假,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仅对来样负责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的判定依据。
五、进一步严格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后,建筑物竣工验收之前,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实施分级管理制度,市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负责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区县(自治县)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应落实专门机构,或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能效测评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保证能效测评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进一步强化对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监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一是实施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约谈制度。凡发现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或未按审查合格的(含未经审查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或违反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的,或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的,以及存在偷工减料行为的,项目所辖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约谈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材料供应等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二是建立投诉热线。各区县(自治县)均应建立并公布建筑节能工程投诉电话,投诉人可直接拨打辖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投诉电话,也可直接拨打建设热线12319进行投诉,反应诉求。相关部门应根据项目管辖权限负责受理,处理意见应按《
信访条例》要求回复投诉人。各区县(自治县)应于9月10日前,将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机构情况、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实施细则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投诉热线电话设置情况等报市建委(电话:63862949,传真:63603771)。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不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或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相关要求,或篡改、涂改、伪造检验报告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据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无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连续发生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