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太原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太原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太原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3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二、绩效工资总量、水平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学校主管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按月发放。工作人员岗位(职务)变动时,基础性绩效工资从岗位(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执行相应标准。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学校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分配,合理拉开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