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为了体现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的政策倾斜,鼓励和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从教,在核定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内,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补贴。
农村学校的范围、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级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地理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确定。
(三)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绩效考核的指导。各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按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搞活内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四)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五)学校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统筹确定。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原则上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超过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按规定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规范办法出台前,不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标准、扩大发放范围。
(二)国家原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经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基本工资的岗位标准执行。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满确定岗位工资的岗位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定。
其他新进入学校人员按新聘任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