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七)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离退休人员适当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退职人员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标准的70%确定。退休、退职人员从退休、退职下月起,按退休、退职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八)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省及以下政府及单位自行建立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发放任何其他形式的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违反政策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行为。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报市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要求,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各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学校严格施行绩效工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