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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太原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3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等通知当事人,因故决定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当至少提前1天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人员担任。申请人、第三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主持人回避的,可以重新指定主持人。
  第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以下权利:
  (一)当事人可以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进行陈述;
  (二)当事人可以查阅对方提交的材料;
  (三)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在听证前提交证据的,经复议机构准许,可以在听证时提交;
  (四)申请人可以在听证时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听证时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六)当事人可以核实听证记录。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当事人提供的书证、物证等应当是原件、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有困难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可以提交复制品、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
  第十二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违反纪律、扰乱听证秩序的,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停止。听证参加人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
  (二)主持人核实当事人身份;
  (三)介绍行政复议机构参加听证人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四)宣布听证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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