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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排查治理工作目标
  (一)摸清本行政区所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全部登记建档,9月底前完成国道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隐患排查,提出完善限速、指路标志和相应安全设施设置方案。
  (二)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协调省、市、县三级督办治理,落实责任单位和治理措施。其中省级、市级督办治理的安全隐患分别不少于排查总量的10%和30%;省、市、县三级督办的安全隐患路段治理率分别达到90%、80%和70%以上。
  (三)每县(市、区)建立1-2条农村道路安全示范路段。
  (四)对2008年省、市、县三级督办公路危险路段治理情况进行一次评估,督促治理到位。
  四、排查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把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确定专人负责,做到联合排查、分工治理、三级督办、综合验收。
  (二)全面组织排查。在各县(市、区)政府领导下,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道路主管部门参与(国道、省道由省公路局及下属公路分局、公路养护管理段参与,县乡道路由交通局参与,城市道路由城建部门参与),安监等部门配合,对本行政区道路按照国道、省道、县道、乡道顺序逐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根据道路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综合考虑路段发生事故情况、交通设计、渠化是否合理,交通标志、标线是否缺失,路面是否破损等因素,认真进行梳理。各县(市、区)要依据公路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有关规定,于9月底前完成隐患排查治理部署排查、督办标准制订工作。
  (三)健全安全隐患路段台账、档案。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交警队信息平台,逐一建立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档案,详细记录每个安全隐患路段道路名称、路段位置、主要隐患、现状及近两年在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完整收集相关图片及视频等资料。对整改路段,要将整改过程、整改效果等用视频或图片记录在案。公安交管部门信息台账要与交通、城建等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四)科学治理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要按照边排查边治理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会诊,提出具体治理意见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和整改建议,明确道路安全隐患督办等级,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道路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整改。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级督办原则,国道、省道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上报省交通厅、省公路局落实治理措施和经费;县乡道路、城市道路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整合资源,落实治理措施和经费。要按照“省级隐患路段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督办,市级隐患路段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督办,县级隐患路段由县级政府督办”原则,对隐患治理进行督办验收,确保治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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