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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置重点工程项目用地的紧急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置重点工程项目用地的紧急通知
(并政办发〔2009〕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处置重点工程项目未经申请与村集体签订临时占地协议,占用基本农田等用地问题,切实做好第十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员会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进行全面清理,摸清违法用地底数,依法查处,分类处理。
  二、检查中发现以重点工程项目为名,搭车违法用地行为,要立即依法制止,坚决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三、重点工程所需临时用地原则上必须避开基本农田。符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条件的项目,用地单位要积极主动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各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在出具规划意见并补偿到位后,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土地原状和地力;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申请,获得批准。
  四、10月31日前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民生民计无法拆除的违法用地项目,可比照前款根据实际占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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