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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商投资和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允许以人民币到资验资。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台商投资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下列方式出资:
  1、以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2、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3、从其已投资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资产再投资。以上述方式投资的企业注册资金到位,经外汇局确认后可以人民币作为到资验资,同时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其汇率比例,以申报验资当日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为准。
  (四)鼓励台资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对研究开发费用给予倾斜,具体办法按《关于企业研究开发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粤科政字2008[121]号)执行。
  四、支持企业融资和开拓市场
  (一)台资企业的资产(海关监管的须报海关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抵押物,经评估后给予办理贷款。台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农业补贴政策,其地面农作物或水产养殖物,经评估后可以由信用联社给予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台资企业信用等级评级和授信制度,逐年加大贷款投入力度,逐年提高企业贷款比例。
  (二)扩大融资渠道。支持台商成立信用担保公司和参股信用担保公司,积极协助解决台资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帮助一批基础好、规模大、实力强而又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对于需要向境外筹资的,外汇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提供开拓市场扶持资金。充分运用国家、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继续落实好省各项外经贸的扶持措施,积极帮助台资企业申报和享受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自主品牌扶持专项资金。
  五、优先保障企业用地
  (一)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对于符合进入开发区(含工业园区)条件的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凡属建设项目用地,属存量土地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土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后,优先安排审查,尽快组织依法报批。对利用闲置土地、厂房的台资企业,可适当降低用地投资强度等级,所涉及的报批手续给予简化。台资工业企业可以租用方式解决临时性建筑物用地。集体土地办理农转用手续后,台资企业可依法租用。台商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所需要的土地,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
  (二)对台商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投资额和纳税额较大的,经市政府批准,用地地价可以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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