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贴标准。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待财政部另行发布后实施。
三、操作流程
(一)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确定结果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二)购买人选择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家电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并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三)购买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购买新家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四)中标家电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费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五)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该家电销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携带经审核的材料到该区县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补贴资金。
(六)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该拆解处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携带经审核的材料到该区县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四、家电回收企业
(一)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应采取多元化回收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家电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本市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二)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