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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七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1.在本市注册营业,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2.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3.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5.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6.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三)中标家电回收企业要订立承诺书,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五、家电销售企业
  (一)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本市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二)招标确定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营业,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年家电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或为外省市注册的家电生产企业,在本市设立销售公司并在2008年家电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
  2.销售网点覆盖面广,能够覆盖到全市各区县,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3.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三)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要订立承诺书,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六、拆解处理企业
  (一)具有专业拆解和企业环保资质,并经市环保部门指定确认的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可以收购和拆解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拆解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二)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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