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的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三)拆解处理企业要订立承诺书,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入市场,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并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四)拆解处理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市环保部门应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七、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家电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家电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二)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家电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三)家电销售企业代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四)家电销售企业应在半个月内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该家电销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携带经审核的资料到该区县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在接到家电销售企业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该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五)家电回收企业将收购的旧家电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并开列清单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六)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家电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家电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当立即告知家电回收企业。
(七)拆解处理企业代家电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