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旧换新凭证;
2.交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八)拆解处理企业应逐月对家电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该拆解处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携带经审核的资料到该区县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各区县财政部门在接到拆解处理企业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该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八、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一)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三)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四)市财政局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要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额度,由市财政局先行垫付。
(五)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九、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方案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二)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指导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和相关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报告。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指导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合理制定旧家电回收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监督中标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布的旧家电回收价格回收旧家电;督促检查中标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