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阶段,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起实施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
(二)建立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各区县义务教育学校的人均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本区县公务员人均津贴补贴水平和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人均基本工资额度确定。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要与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相结合,两项制度要相互衔接并相互匹配。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标准要按本区县统一的绩效工资标准执行,低于该标准的提高至该标准,高于该标准的改按该标准执行。各区县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水平,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由区县财政部门按月拨款、统一发放。
(三)改革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制度。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制度,由财政拨款和学校收费制度改为全部由财政拨款制度。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按照市对区县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规定,对财政困难区县给予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各区县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一律不得提高绩效工资标准,不得另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