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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完全中学和一贯制学校中非义务教育阶段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以后,完全中学、一贯制学校中非义务教育阶段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入分配标准可参照本校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的标准核定,所需经费由学校解决。对经费确实有困难的学校,由同级财政适当补贴。
  (四)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文件另发),加强制度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实行绩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体现多劳多得原则。学校制定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加强财务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是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制度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收入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平稳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根据本实施意见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和政策解释等工作,按批准方案及时足额兑现绩效工资,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教育队伍安定。
  (二)继续深化教育改革。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机制,紧密结合建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继续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新情况和新问题,严格把握政策原则和工作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制度平稳实施。
  (三)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四)加强学校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以及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01〕75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中审批、统一开户"等原则,学校开立银行账户和银行为学校开立账户,必须持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三部门的批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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