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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筑府发(2009)74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7日)废止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09〕7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国资委《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行)长、副董事长、副书记、副经理、副厂(行)长、纪委书记及其他班子成员。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成立经营业绩考评委员会,具体领导和组织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考核的依据是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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