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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在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六)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目标奖和效益奖;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停发目标奖和效益奖;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减发、停发其目标奖和效益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本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企业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影响经营业绩责任书正常执行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亏损企业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06〕94号文)。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也要执行国家对金融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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