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应加强本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制度建设,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加强本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和公共关系培训,不断提高公职人员与新闻媒体沟通的水平。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范围及内容
第十二条 凡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启动相关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向社会公众通报的;
(二)舆论已经或可能广泛关注的事件、话题,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之内应公开说明相关情况的;
(三)在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
(四)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以新闻发布方式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常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
(二)社会热点:对新闻媒体及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社会热点的事实确认、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
(三)突发公共事件: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四)重要预警信息:包括即将发生自然灾害、政府将采取的公共管制措施等可能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
(五)重大活动:以行政机关名义主办承办的社会文化、经贸交流、体育竞赛、会展论坛等大型活动的相关信息;
(六)对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事项的及时回应;
(七)其他需要对外披露、介绍的情况以及市、区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规范新闻发布程序,明确工作责任,核实发布内容,确保真实准确。新闻发布的内容由发布机关的行政首长审定;发布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事前进行沟通,并共同确认;涉及全市工作大局的可由行政首长视情况提请上级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