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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新闻,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保密的规定。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接受采访、发布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记者招待会以及网络互动、发表声明、谈话等方式及时发布新闻。

  第十七条 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涉及民生、与市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行政机关须事前对该事项实施后的公众反响、社会舆情进行预测和评估,制定宣传工作和公共关系工作方案,对新闻发布工作作出安排(必要时可经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核定并提出意见),再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就相关事项的宣传和公共关系工作提出的意见,交由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召开重要会议、组织大型活动、开展重大工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对相关的新闻发布事务同步做出安排。

  对于市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应积极通过指定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准确地向在场媒体介绍市领导活动的基本情况,披露重要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开展新闻发布,应遵循快速、主动、准确的原则,并采取合适的形式进行:

  (一)主动发布的常规信息,应在相关信息制作审定完成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新闻发布;

  (二)社会热点信息,应视公众舆论情况及新闻媒体的采访诉求,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三)对于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所反映的问题,应积极回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的影响公众生活的事件,原则上应在启动事件处置预案120分钟内发布已掌握的事件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及现状等基本信息,并视事态发展及处置进展,开展后续发布,包括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纳入事件处置总体部署,坚持事件处置与新闻发布同步安排、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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