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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的通知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政府和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是新闻发布责任单位。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重大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设立相应的新闻发布应急协调指挥机构,指导协调事件新闻发布。

  事件现场需要进行控制和保护,或可能涉及公共安全的,须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第二十条 建立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平台,通过该平台及时发布深圳市具有全局性的公共决策、重大事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热点等重要新闻信息。

  区政府、市级行政部门应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自主新闻发布会;涉及重大事项的,发布方案和材料须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积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为新闻媒体采访工作提供便利、服务和必要保障,并不得以有偿服务方式向新闻媒体提供政府新闻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受理新闻记者采访申请过程中,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工作的绩效评估体系。

  第二十四条 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积极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不积极、造成工作陷于被动,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问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建立新闻发布投诉、评估、监督工作的沟通协作机制。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受理媒体和公众对新闻发布工作的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并开展调查核实、监督处理工作。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移交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的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专门列出新闻发布工作内容,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放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回应社会热点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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