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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一)依据北京市科技发展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二)确定工程中心立项,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根据情况发展,适时调整工程中心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高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将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负责监督工程中心建设计划的落实,协调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二)负责遴选推荐和考核工程中心主任,聘任工程中心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三)配合市教委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四)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及时向市教委报送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单位提名推荐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委员须更换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规模一般在50人左右。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内外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可作为流动编制。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依托高校的学科建设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教委科研处对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中期检查,及时处理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突出的工程中心提出整改要求,经整改无效的中止资助。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实行项目验收管理。在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三年)结束时,工程中心提交建设项目总结报告、取得的成果、经费决算报告、工程中心运行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等验收材料,经本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委科研处。由市教委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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