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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人社(L)[2009]18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精神,针对少数地方仍然存在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培训针对性不强、个别地方骗取挪用补贴资金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系统组织实施的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分类培训,强化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地要针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企业在岗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等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分别组织开展实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适时调整培训内容,努力与市场接轨,与需求对接,按需办学,对口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实用技能培训。对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主要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实用技能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振兴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二)技能提升培训。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技能提升培训。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开展6至12个月(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的专业技能培训。

  (四)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由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

  在开展相应技能培训的过程中,要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并适当增加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求职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参加培训合格的,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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