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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把握四个环节,完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制度

  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实行自主申报、县区审核、市级认定、省级备案制度。各省辖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见附件),组织专家制定和公布本地区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和机构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促进农民就业创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要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重点考察和实地验收。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年初对拟确认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3月底之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全省定点培训机构的名单、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对2008年年底前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新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标准重新组织认定,于10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切实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培训质量低劣,尤其是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及时取消其定点资格,形成开放灵活、能进能出的定点机制。

  定点培训机构要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严禁定点培训机构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将培训任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培训资质和定点资格的培训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并及时查处违规培训机构和违规培训行为,确保农民能够接受到质优、价廉、有效的技能培训。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和省规定,认真落实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本着方便个人、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个人报销、机构报销、用人单位报销的方式,科学制定培训补贴报销程序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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