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移前培训补贴。农村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可以享受转移前培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凭培训人员花名册、参训学员本人填写的培训券、《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实培训对象和补助金额,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后参加培训可以享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培训补助一般采取个人报销方式,参训学员凭本人身份证、培训收费凭证、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报销;或者由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定点培训机构要提供职业培训台帐,凭培训人员花名册、用人单位委托培训协议、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向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参加选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村劳动者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进城务工地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采取个人报销的方式。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鉴定收费凭据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报销。或者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月或按季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农村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享受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培训鉴定花名册(有农民本人签名)、鉴定收费凭据、农民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申请表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各地要综合考虑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和培训期限,按照培训课时数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根据培训实际情况,按规定足额安排培训资金。建立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培训绩效考评机制,采取分段补助的办法,拨付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助资金。开展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日常工作经费,应从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占用就业专项资金。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必须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切实防范骗取、挪用、以权谋私行为发生,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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