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建立五项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公示、开班核实、结业核查、就业跟踪和台帐管理五项制度。

  (一)社会公示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布;将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将招投标确定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向社会公示;设立举报监督投诉电话,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定点培训机构要结合就业岗位需要,兼顾学员意愿、特点和文化水平,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将培训专业、培训期限、培训等级、收费标准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二)开班核实制度。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定点培训机构的开班申请,在每批(次)培训班第一节课上,逐一核实培训学员身份,介绍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助政策。对参加转移前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者,现场发放培训券,介绍培训券使用方法,指导学员正确填写培训券。

  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各定点培训机构应于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三)结业核查制度。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参训学员到课、教学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学员结业考试或直接组织学员结业考试,现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参训学员考核合格,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就业培训结业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就业跟踪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参训学员的就业去向、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等情况进行抽查,定期通过现场测评、设立举报电话、网上投票、电话访谈等方式,重点了解培训效果、培训后就业率以及培训对象满意程度。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开展定期检查和教学督导。

  (五)台账管理制度。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学员职业培训花名册、转移就业花名册和享受培训及鉴定补贴花名册。职业培训花名册应记载受训者基本情况(包括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核和收费情况;转移就业花名册应记载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或企业用工证明以及企业联系方式等情况;享受培训及鉴定补贴花名册应记载获得证书类型、证书编号、补助金额等情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