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定点培训机构综合情况台帐和职业培训及鉴定补助情况台帐。定点培训机构综合情况台帐应记载定点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认定时间、培训工种)及培训人数、结业人数、就业人数、获得补助人数、获得补助金额等情况;职业培训及鉴定补助情况台帐应记载享受补贴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及培训机构、培训专业、享受补助金额。要及时将学员享受补贴情况和培训结业、就业等情况输入全省统一的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培训补贴审核公布制度,将通过审核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机构名单和资金补贴数额等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五、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将其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要在综合考虑当地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采取先下后上确定培训人数的办法,先由最基层劳动保障部门逐级上报,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综合考虑、统一下达年度培训计划。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对本地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进行调整完善,并组织实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地工作中有何问题,可与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农业处联系。
附件: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
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有3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