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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冀统法字〔2009〕80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已于2009年6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国统字〔2009〕72号)精神,现将做好全省新《统计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修订《统计法》的重大意义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根本依据,对于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统计事业健康发展,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统计法》进一步明确了统计法的立法宗旨及其调整范围,确立了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完善了基本统计工作制度,全面规定了政府统计活动各类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加大了对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政的职责。新《统计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新起点,必将为做好统计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法治保障。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从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坚决维护政府统计的生命和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新《统计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统计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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