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正在抓紧起草《
统计法实施条例》,对新
《统计法》的有关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国家统计局还将研究制定或修改有关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统计执法检查、涉外调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省统计局也将根据地方立法程序,开始着手《
河北省统计条例》的修改工作。各级统计部门、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对统计立法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各地要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规章和制度,构建统计工作的法律及制度规范体系,着力解决影响本地区统计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努力增强
统计法在统计工作中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新
《统计法》不仅新设了大量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强化了统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职权。各级统计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高度重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这一神圣职责。要重点查处领导干部非法干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要按照新
《统计法》的要求,进一步拓展统计执法领域,对违法开展统计调查、违法公布统计数据、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行为,加大查办力度。要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和共同查办案件的工作机制,依法行使新
《统计法》赋予的处分建议权,做好案件材料移送工作,按照
《统计法》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加大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要加强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统计违法案件,揭示统计违法的严重后果及其危害,发挥出“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努力形成反对统计弄虚作假、维护政府统计权威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为了有效履行新
《统计法》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各级统计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专职统计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对执法检查工作的投入,大力推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执法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切实提高统计执法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