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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十七)财政金融处。
  研究本市社会资金供求的重大问题;综合分析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在本市的执行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负责安排金融功能区固定资产投资;负责非上市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组织推进和审核;参与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研究;参与推动要素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十八)价格综合处。
  监测分析本市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监测分析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形势,提出调控建议;组织协调价格监测、价格认证、成本调查和价格制度建设等工作,协调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工作。
  (十九)价格管理处。
  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和本市政府定价商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价格
  调控政策建议;拟订、调整市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组织实施电、成品油等重要商品价格调整。
  (二十)收费管理处。
  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和本市政府定价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提出价格调控
  政策建议;拟订、调整市政府管理的收费标准和房地产价格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组织实施电信资费等收费标准的调整。
  (二十一)能源发展处。
  综合研究本市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拟订能源发展战略和目标;研究拟订能源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重大能源项目布局;衔接能源总量平衡;负责电源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
  (二十二)煤炭管理处(北京市煤炭管理办公室)。
  负责本市煤炭行业管理;监测煤炭行业运行态势,组织拟订煤炭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煤炭生产、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协调解决煤炭行业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安排煤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析项目建设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依法对煤炭生产、经营方面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十三)电力管理处(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
  组织拟订本市电力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提出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电力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协调解决电力行业的有关重大问题;安排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对电力行业的规范、技术标准及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电力建设协调的有关工作;承担北京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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