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财政金融处。
研究本市社会资金供求的重大问题;综合分析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在本市的执行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负责安排金融功能区固定资产投资;负责非上市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组织推进和审核;参与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研究;参与推动要素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十八)价格综合处。
监测分析本市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监测分析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形势,提出调控建议;组织协调价格监测、价格认证、成本调查和价格制度建设等工作,协调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工作。
(十九)价格管理处。
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和本市政府定价商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价格
调控政策建议;拟订、调整市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组织实施电、成品油等重要商品价格调整。
(二十)收费管理处。
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和本市政府定价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提出价格调控
政策建议;拟订、调整市政府管理的收费标准和房地产价格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组织实施电信资费等收费标准的调整。
(二十一)能源发展处。
综合研究本市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拟订能源发展战略和目标;研究拟订能源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重大能源项目布局;衔接能源总量平衡;负责电源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
(二十二)煤炭管理处(北京市煤炭管理办公室)。
负责本市煤炭行业管理;监测煤炭行业运行态势,组织拟订煤炭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煤炭生产、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协调解决煤炭行业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安排煤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析项目建设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依法对煤炭生产、经营方面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十三)电力管理处(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
组织拟订本市电力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提出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电力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协调解决电力行业的有关重大问题;安排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对电力行业的规范、技术标准及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电力建设协调的有关工作;承担北京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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