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本市民族乡村经济和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承担对民族乡村、清真食品行业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
(六)依法管理本市宗教事务,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负责宗教外事方面的有关工作。
(七)指导本市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举办宗教院校;负责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委(市宗教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承担联系市民委兼职委员的具体工作;负责有关史志编纂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本市民族、宗教政策理论研究;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民族、宗教工作中长期规划;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三)宣传处。
承担本市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推动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负责组织机关及所属单位理论学习与研究;拟订扶持少数民族特色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保护和发展。
(四)民族一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组织实施表彰工作,协调民族关系;协调推动本市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参与拟订和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规划;参与拟订和实施民族教育规划、政策措施;联系民族界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承办有关民族关系问题的来信来访和突发事件;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承担民族外事工作;指导区县民族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少数民族社会事务。
(五)民族二处。
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推动本市民族乡村经济和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对民族乡村、清真食品行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承担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指导区县民族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少数民族经济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