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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宗教一处。
  依法承担本市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天主教、基督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承担天主教、基督教外事工作;承办五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天主教、基督教事务。
  (七)宗教二处。
  依法承担本市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佛教、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佛教、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承担佛教、道教外事工作;负责宗教房产落实政策工作;承办民间信仰有关事务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事务。
  (八)宗教三处。
  依法承担本市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承担伊斯兰教外事工作;管理本市伊斯兰教朝觐事务;指导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伊斯兰教事务。
  (九)行财处。
  负责编报部门经费预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十)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民委(市宗教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12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6副。
  五、其他事项
  (一)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0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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