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本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政策;指导区县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担涉外和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推进婚姻、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
(十三)殡葬管理处。
拟订本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提出殡葬事业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依法承担殡葬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
(十四)区划管理处。
拟订本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与毗邻省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承担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管理。
(十五)行政保卫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事务、房屋管理以及计划生育、安全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管理工作。
(十六)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央及市级财政拨付区县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十七)审计处。
制定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十八)组织人事处(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教育管理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统战、侨务等工作;承担本市民政人才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工作;拟订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拟订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工作者信息化建设;负责民政方面科技工作。
(十九)宣传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民政业务宣传工作;承担民政新闻发布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的党务工作。
工会、团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纪委(与派驻监察处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4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36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