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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拟订本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政策;指导区县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担涉外和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推进婚姻、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
  (十三)殡葬管理处。
  拟订本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提出殡葬事业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依法承担殡葬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
  (十四)区划管理处。
  拟订本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与毗邻省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承担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管理。
  (十五)行政保卫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事务、房屋管理以及计划生育、安全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管理工作。
  (十六)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央及市级财政拨付区县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十七)审计处。
  制定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十八)组织人事处(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教育管理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统战、侨务等工作;承担本市民政人才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工作;拟订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拟订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工作者信息化建设;负责民政方面科技工作。
  (十九)宣传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民政业务宣传工作;承担民政新闻发布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的党务工作。
  工会、团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纪委(与派驻监察处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4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36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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