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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北京市司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负责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工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监督管理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2.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3.将本市“148”法律援助专线的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本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四)监督管理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
  (五)指导、监督本市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工作。
  (六)组织本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七)负责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负责本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工作,指导警务督察和业务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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