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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依法负责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工作,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十七)金融处。
  负责拟订本市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对市属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管;承担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研究政府债务状况,拟订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十八)外事处。
  负责拟订本市外事财务制度和办法;拟订并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管理地方外事经费;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及相关出国(境)培训、考察等工作;负责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市的贷款业务。
  (十九)会计处。
  贯彻和组织实施国家会计制度;管理本市会计工作,并拟订有关制度规定;负责会计人员的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和评定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二十)财政监督处。
  研究拟订本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针对财政资金运行的重要情况及对财政收支的影响,提出有关的建议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和专项财政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财经纪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机关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组织实施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监督;指导、监督、检查直属监督检查分局的业务工作。
  (二十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研究拟订本市农业综合开发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研究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确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办理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业务;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十二)政府采购管理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负责起草本市政府采购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建议;指导本市政府采购工作;拟订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行为的办法;监督政府采购机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承担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应对的相关工作;负责本市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等工作。
  (二十三)财务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二十四)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本市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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