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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十一)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承担本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勘查管理工作,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以及动态监测、供需形势分析;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科技成果登记、推广,地质勘查行业技术监督,以及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等工作。
  (十二)矿产资源开发处。
  承担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
  (十三)地质环境处。
  承担本市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组织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承担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地下水勘查、评价、规划、监测、统计、分析的管理工作;承担地质遗迹管理工作;编制、发布地质环境公报。
  (十四)地热处。
  承担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承担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及地热井开凿的监督管理;承担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计划的编制和勘查报告的审查工作;征收、管理地热资源有关费用。
  (十五)财务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固定资产、内部审计等工作;依法承担本市国土资源有关专项收入的征管工作;拟订本系统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六)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有关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工作;承担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组织实施工作。
  机关党委(基层工作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及基层建设工作。
  工会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局机关行政编制1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19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30副。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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