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是负责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管理本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增加的职责。
污染减排、重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组织协调职责。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和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监察执法和安全监管的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的职责。
2.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提供服务的职
责,强化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项目以外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